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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2020年深圳市建筑業穩增長目標,規范獎勵措施執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日前印發《2020年建筑業穩增長獎勵措施實施細則》。
申報2020年穩增長獎勵的建筑業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且納入深圳市建筑業統計的建筑業企業;
(二)2020年總產值50億元人民幣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產值含50億元人民幣,增速含16%,以上報市統計局的單家企業2019年度和2020年度總產值統計數據為準);
(三)2020年在深圳市未因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未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違法分包等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2020年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對符合以上規定的企業,按照2020年本企業總產值增量的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規定的企業,應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市住房建設局提交以下書面申報材料(加蓋企業公章):
(一)企業書面申報書及承諾書;
(二)2019年和2020年度生產經營狀況表;
(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企業所提供的各年度生產經營狀況表應當與上報市統計局保持一致,2020年新遷入及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無需提供2019年度相關材料。
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自覺接受市住房建設局、市統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一經發現即由市住房建設局追回獎勵資金并與國庫系統對賬,且1年內不受理其相關獎勵申請及相關資質申請(含增項、升級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實施細則所涉及的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實施細則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